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贷款业务

抵押贷款

发布时间:[2019-11-28 16:31:22]

  抵押贷款:

  是指以债务人或第三人依法所占有的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,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,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,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、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,而发放的贷款。

  用途:    用于借款人流动资金周转使用。

  期限、利率和抵押率:    1、期限不超过两年;

  2、按我行贷款利率文件执行。

  3、(一)以住宅、写字楼、店铺、厂房等不动产抵押的,抵押率最高不得超过抵押物评估值的50%;

  (二)以土地使用权抵押的,抵押率最高不得超过抵押物评估值的50%;

  (三)以通用机器设备、交通工具等动产进行抵押的,抵押率最高不得超过抵押物评估值的20%,专用设备及化工设备类不超过现值的10%。

  可提供抵押的物品:

  (一)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;

  (二)抵押人所有的机器、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;

  (三)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、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;

  (四)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。

  抵押人可以将以上所列财产一并抵押。

  不可提供抵押的物品:

  (一)耕地、宅基地、自留地、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;

  (二)学校、幼儿园、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、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;

  (三)所有权、使用权不明或有争议的财产;

  (四)依法被查封、扣押、监管的财产;

  (五)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。

  其它规定:

  1、地产类抵押贷款,土地性质必须为国有出让,该宗土地上有房屋的应一并抵押。

  2、房地产抵押涉及主管部门的,要求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并签章;涉及财产共有人的,必须要求财产共有人到场同意并签章,

  3、抵押人将已出租的财产抵押的,应书面告知抵押权人和承租人,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。

  申办程序:

  1、企业向我行具有公司贷款办理权的分支机构提出申请;

  2、在我行接受客户贷款申请,进行贷前调查并按规定审查、审批后,与符合贷款条件的企业、担保人签订《借款合同》及担保合同等合同文件,并按规定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发放贷款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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